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2024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常巨平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部分条款”的建议,建议相应修改《献血法》的部分条款,科学界定并明确经血站检测不合格血液的可利用范围,制定不合格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利用和监管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在深全国人大代表也带来了他们关注的议题,在深全国人大代表常巨平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部分条款”的建议。常巨平认为,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的健康发展。
据调研发现,在献血者志愿献血的血液中,每年因传染病指标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脂肪血、溶血、血量不足等原因,经各地血站检测不合格的报废率在3%-5%之间。按2021年全国采血量计算,该年度血站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数量大约为114吨。一直以来,我国采血行业严格遵循《献血法》的规定,为医疗机构所需的临床提供合格的血液,而对经血站检测不合格的血液,并未在其他任何用途加以有效利用,全部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进行处置。这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还浪费珍贵的生物资源,制约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关于血液利用的现实情况是,目前体外诊断行业(IVD)质控品、校准品90%以上依赖进口,不但每年要花费一定数量的外汇,关键还在于,一旦欧美等国限制出口,相关行业将大受影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从技术上看,经血站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中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本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IVD的需求,如果允许这些不合格血液用于体外诊断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可以极大地减少相关产品对欧美等国的依赖,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血液科研产品的自主发展。因此,常巨平建议应予相应修改《献血法》的部分条款,科学界定并明确经血站检测不合格血液的可利用范围,制定不合格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利用和监管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
常巨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献血法》以下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建议第十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的利用、监督,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另外建议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无偿献血的血液不得买卖,合格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临床使用之外的血液,有关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以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