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告知书,去年底,东莞市常平镇一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局最终依法对涉事公司作出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罚款25万余元。
该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显示:2023年11月4日13时50分许,位于常平镇司马村工业二路5号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5万元。经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立案调查,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请未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透光瓦不能承重的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告知书称,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41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500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同期发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拟对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人民币253641.6元(贰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壹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韩成良